据评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安排现场抽查。抽查比例约为申报三星级饭店数量的50%。各设区市星评委在省星评委审核合格后再予批复。
第十七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星评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旅游局申诉。受理申诉的旅游局应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同时,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
第十八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相应级别星评委委派饭店星评员承担。各级星评委在委派饭店星评员执行工作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十九条 在饭店星评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和《江西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一旦违反有关规定,省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省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设区市星评委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三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