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6
针对有学者将我国历史上传统的和合文化作为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将产生了数千年的和文化作为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动因上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论证。刑事和解从来不是在系统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而是司法实践中带有自发的、自下而上进行的改革,其生命力在实践中。过去,我们过于强调成文法律传统,从一个理论构建一个制度,从一个制度制定一个成文规定,按规则来进行一定的实践,这样一条路径正在逐渐被打破,刑事和解从实践中萌芽、发展,逐渐成长发育,将任何理论强加于它,都是不科学的,都过于武断。
而且,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给传统的刑事法理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陈瑞华教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挑战了犯罪与侵权的严格划分。现代包括近代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学建立的理论根基是犯罪与侵权的严格区分,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秩序的侵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侵权具有私人的违法性、侵权行。在犯罪与侵权的严格划分基础上,产生了刑事诉讼和国家追诉主义,实体真实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产生了当事人处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刑事和解的出现导致犯罪与侵权的概念逐渐模糊,让轻微犯罪侵权化,国家将轻微犯罪让位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协商,这实际上突出了侵权性;刑事诉讼的民事化,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使被害人地位和诉权得到充分保障,达到了一个至高点,可以与被告人讨论结果,直接影响实体结果,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具有很大区别。
2.对以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化构成了挑战。从以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为中心转向以国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为中心。过去,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罪推定、程序正义都绝对化了,传统的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等理论奠定的基础是基于对抗的控辩理论。但是,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