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6
整体社会发展趋势是合拍的。在现阶段,个人的空间发展了,应该在社会空间中有一种声音了。刑事和解,突出的特征就是,不再将刑事犯罪仅仅看作是国家的问题,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直接相关的应该还是权利保障理论的发展。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刑事和解究竟适用于什么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又该具备什么条件,是司法实践中一直探索的问题,目前尚没有达成定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认为,随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的不断完善,其适用范围将来必然会逐步扩大,尤其是未成年人案件,对轻罪和重罪的处理都将存在适用刑事和解的空间,除了重大恶性暴力、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严重刑事犯罪外,那些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修复、可补偿的如轻微人身伤害、盗窃、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强索类案件、抢夺,社会影响不大、情节不十分恶劣的抢劫、寻衅滋事等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且,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该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加害人作有罪答辩且认罪态度良好,双方真实自愿,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等条件。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利国则认为,案件范围应限定为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一般仅适用于初犯、偶犯,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和累犯、惯犯、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涉黑案件以及团伙犯罪、流窜犯罪案件不予适用,对不认罪、不悔改或认罪悔改态度不好、没有社会矫正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予适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进一步强调,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严格限制在被害人拥有自诉权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