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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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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认为,如果仅在刑事自诉范围内讨论刑事和解,意义十分有限,如果扩大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就面临法律依据在哪里的问题,而讨论刑事和解的意义应该在于扩大到公诉案件。那么,要摆脱这一困境,立法就应该作出一个相应的调整,目前的司法实践要着眼于制度的完善,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打下基础。

“目前的刑事和解主要是民事和解,其实更为主要的是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在罪与罚上的和解,真正的当事人与国家的和解,而且,案件的范围也应有更大的视野,不仅是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还应包括这些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如果把和解局限在这个范围的话也是有限的,能否扩展到特殊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如果不是具有颠覆性对抗的犯罪都可以和解。”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这样认为。

陈国庆主任则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了考察。传统理论认为,公诉案件是国家追究犯罪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怎么追究、是否追究,不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也不以被害人的原谅为前提。在刑事诉讼和解中,有两种法律关系需要重视:一种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被告人认罪,国家就可以放弃追究,或者从轻处罚,刑事和解是不是指国家和被告人的和解;还有一种关系,就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公诉案件中,过去认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对公权力是没有处分权的。现在的刑事和解可能主要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一定的和解,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对这种和解关系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手段予以肯定。

“的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并不是刑事案件刑事部分的和解,实际上是民事部分和解之后,被害人对加害人刑事处罚部分有一个宽容的态度,有关机关通过审查,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的一种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进而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现在的刑事和解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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