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6.4.2 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样式如图所示。
说明: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4.6.4.3 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
图形和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橘红色。样式如图所示。
4.7 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4.8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编制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