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4.3.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7 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