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5.1.2 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实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5.1.3 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标按照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执行。
每个被抽查考核企业均按照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见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没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