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 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14.4 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5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的通知 (豫环办 2011 87号)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