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区队委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1.区队委应无私为区队做贡献,完成大队及指导员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老师与同学间的纽带,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2.区队委团结好每一个本区队同学,不搞小集体;
3.勇于承担,不怕苦不怕累,不推卸责任,不抢功劳;
4.分工明确,合理分配任务,做最擅长的事,注意配合。让每一个同学都可以得到展示自己的机会,为本区队同学打造一个锻炼自我的平台。
第十三条
1.同学有监督区队委的权利,若发现问题,以恰当形式提出,经长期教育仍不改正错误者,同学有权利撤销其区队内职务;
2.区队委不得以任何区队名义牟取个人利益,但凡发现核实者,撤销其区队内任何职务,并不得参与以后的区队级评优推优;
3.区队委须虚心接受同学的各种建议,定期做自我反省工作。每月5号前召开区队委会,成员由区队委及7名指正各区队委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正建议,以便工作的更好进行。
第八章评优推优管理法则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