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广州城市志愿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幸福广州志愿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幸福广州志愿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期间站务及上岗志愿者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幸福广州志愿服务站,是指以“西关小屋”单体式混凝土建筑为载体,广泛分布于城市街道、社区、广场、酒店、景区、商业广场及体育场馆周边,为往来市民及广大宾客提供信息咨询、卫生急救、语言翻译等公共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幸福广州志愿服务站接受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领导,同时服从服务站所在区(市)团委、街道等地方主管部门的管理。
幸福广州志愿服务站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章 服务站管理及设立
第五条 幸福广州城市志愿服务站按照主管单位不同,分为市级服务站和区级服务站。
市级服务站主管单位为团市委,委托站点所在地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区级服务站主管单位为区(市)团委,委托站点所在街(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