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工委、企事业单位团组织等站点所在地主管单位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各服务站同时服从所在地主管单位管理。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与各服务站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服务站平稳运行。
第七条 区级服务站应按照全市服务站有关运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积极配合实施全市各项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各区(市)如需调整或撤销服务站,应由各区(市)团委向团市委提交申请,阐明变动理由及相关工作安排,待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团队组建及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市级服务站志愿者由团市委负责招募选拔和组织管理,录用通知由团市委统一发放。
区级服务站志愿者由服务站所在区(市)团组织负责招募选拔和组织管理,完成发动报名、材料审核、培训考核等环节后确定录用志愿者名单;录用通知由所在区(市)团组织统一发放。
第十条 各服务站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组织架构,具体包括:站长1名,副站长(组长)2~4名;每个服务站下设2~4个服务小组,分别由1名副站长(组长)带领;每个服务小组下设2~4名文化信息专员、新闻宣传专员、语言翻译专员、应急救援专员、物资管理专员,若干名其他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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