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
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
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
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
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
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
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
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
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
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
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
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
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
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