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
谢谢。
二辩陈词:
谢谢主席。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这样无异于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安宁疗护。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适当且有效的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