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纪委文件 自纪发〔2011〕67号
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
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限)、开除党籍的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开除党籍等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公开、公正。
第三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恢复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