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
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一)提示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
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
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
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
的申请。
(二)本人申请。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
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
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
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
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
理。
(三)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
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
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
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
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
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
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