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之终极关怀论
58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梣第三十七期對的倫理問題進行反省與分析,即如何使生命在各種相關議題,且常是道德兩難的議題上,作出最合理順適的決定和實踐。這即是如何使個體的生命得到一安頓,此即是安身立命的一種表現。因此,生命倫理學所要解決的議題也不外是如何使生命在生存上與各種主客觀的條件的順逆之間,作出最好的決定和選擇,使生命得到安頓,因而得到安身立命。以下先分析儒家如何安頓生命,建立儒家之立命概念,再進而申論儒家生命倫理學之方向。
壹、儒家論命之二義:義命
與氣命
人是有限存有,同時也是一道德的存有,即有自動自發的道德要求。然而作為有限的生命,我們不但在理性和行動上都有限,因而我們的認知和實現理想的能力都有限,有我們所不能知、有所不能成功的深情大願,而且每個人都免不了生老病死的歷程,都得面對痛苦和死亡。因此,我們一方面要發揮人之為人的價值,即依道德的要求而行,一方面我們有力有不隸之處,環境對我們所能成就的道德理想有所扞格,可以使我們失敗,另一方面,我們的生命的有限性意含我們有不能完成的道德要求,有不能達致的深情大願,而且在實踐中有死亡的困擾。這即構成我們在道德自主自律之外的命限和生死的問題。
這些都是終極關懷中的核心課題。
牟宗三先生指出:
「命」是個體生命與氣化方面相順或不相順的一個「內在的限制」之虛概念。這不是一個經驗概念,亦不是知識中的概念,而是實踐上的一個虛概念。(註一)
因為它是一個虛概念,不是一個理性的實踐原則,所以不能以理性來掌握。雖然它是指經驗中的事,但也不能用經驗法則來理解它,因為它所指表的正是經驗法則所能掌握之外的變化。生命之歷程卻總在氣
化之中,因而與命所意指的限制有不可分的密切關係,也因此構成道德實踐上所必須回應的一個問題。
儒家自孔子即面對此種命限之如何回應的問題。徐復觀先生指出孔子言命有天命與命限之命的兩種用詞之不同(註二)。徐先生認為〈論語〉上單用「命」一詞時,,是指命運之命,乃不可求的,因此知道這種外在限制只須回到道德要求即可,故不知命無以為君子。至於「天命」連用,則指表非常不同的義理。孔子五十歲才自言為「知天命」,乃道德實踐過程中「證知了天命(實際係證知了道德的超越性),感到天命與自己的生命連結在一起」(註三)。因此,孔子所開啟和實踐的天道和天命都是道德意義的,而非宗教意義的天與命。換言之,天命所指的乃是我們的道德實踐上的無上命令,此命令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