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之终极关怀论
禮、智,此可說是一心之申展為四種道德意識的表現,也可表述為四種基本原則的確立。因此,我們可以以此為中層原則的所在,吸收西方生命倫理學中最受重視和具有最廣的共識的四個主要原則,即,尊重自律、仁愛、不傷害和公義等四個道德原則。這四個原則的重要性在於為所有主要的倫理學學說所共同接受為基本的原則,雖然彼此在詮釋和系統內的重要性各有不同。儒家可視為在不同場域中的畸輕重的衡量,而不是對立的詮釋。儒家的理論可由此再吸納眾多中層的道德規則,如諮詢同意、保護、保密、私隱、真誠等較具體的道德規則,構成一可以運作的倫理系統,以分析和論辨在生命倫理各種議題上的判斷和行為的道德性。
在中層原則上,儒家的二千多年的哲學反省,也有許多可以取用的資源,由此建立完整的生命倫理系統。如儒家之「各盡其性分原則」、「參贊天地化育原則」等,都是可以豐富我們的道德經驗和道德反省的工具,解決我們現代社會的各種生命倫理的爭議。而在道德實踐上,儒家固然重視行動者的德行,行動的具體情狀,行動所涉及的相互關係,特別是倫常關係,儒家都能提供精確而有深思和長期實踐意義的論述,足以涵蓋目前西方生命倫理學中各種理論差異和實踐可能性的討論。而儒家最基本的攝禮歸仁和行權的觀念,可以提供在具體行動中,基本原則不適用或缺乏明確指引,我們必須作出相應
從儒家之終極關懷論生命倫理學之方向 63
的調整時,所具有的彈性和必要的理據。凡此,乃是儒家可以對生命倫理學的貢獻,而長遠也是構成人類生命倫理所不可或缺的部份。
註釋:
註一:牟宗三著〈圓善論〉(台北:學生
書局,1985年),頁142。 註二:徐復觀著〈中國人性論史:先秦
編〉(台北:商務印書館,1969年),第四章,特別是頁80-90。 註三:同上,頁87。
註四:唐君毅著〈中國哲學原論〉(香
港:人生出版社,1966年),第十六章:「原命上:先秦天命思想之發展」,特別是頁512-522。 註五:同上,頁518。
註六:圓教與圓善之論述,請參見〈圓善
論〉,其中縷述儒家之圓教與圓善之義理,參見第六章第五節,頁305-335,在此不能備述。 註七:同上,頁326。 註八:同上,頁326-327。
註九:本文在此只能入簡要申述,詳見我
的〈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出版社,1999年)第一部的理論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