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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兰诉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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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兰诉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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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110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廷兰,女。

委托代理人郭颜,女。

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察院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吴森,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家富,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原告张廷兰与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后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颜与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史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6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后因手术失败造成原告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经中华医学会河南商丘分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经诉讼被告赔偿原告22239.04元。现原告进行二次修补手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915.72元。2010年3月8日,原告以二次手术治疗难度大为由,增加二次手术费758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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