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百年一试的美联储紧急贷款权
通过形式多样的最后贷款人作用使得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迅速扩张了,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了
#10 重大变化。
最后贷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
#11 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当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冲击且无法从市
场获得流动性支持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操作两种方式来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良好的抵押品并收取惩罚性利率。从理想情况看,最后贷款人宣布它将履行的承诺,以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从而制止市场恐慌。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最后贷款人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热点。自1791年弗朗西斯%巴林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 这一概念,最后贷款
#12 人理论经历了深刻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美国!联邦储备法 第10B条已经赋予了美联储向存款性机构提供贷款的权利。但是上文所论述的六种新货币政策工具无一例外都涉及到将贷款对象从存款性机构扩展到包括非银行的机构等更加宽泛的主体。这就使得美联储实施这些工具必须动用大萧条时代的特别授权。作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重要组成构成部分,紧急贷款权条款为美联储这次救市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上述六种新货币政策工具共同的法律依据。以下将详细论述这一条款。
(一)紧急贷款权条款的建立及发展过程
1.1932年的建立及其使用
自从西欧在17世纪建立第一个中央银行以来,国会就经常要求中央银行拯救国有或私有企业,或更有甚者,拯救政府。在美国,国会十分清楚地认为应当避免财政部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权力。这一财政标准格言(&央行不应当采取财政活动 )有着理论意义,并且在提到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央行之时被解释成如下:
财政活动(包括选择信贷政策或者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组)可能会产生使得央行减少利润甚至亏损的开销。如果央行的亏损不符合政府预算的比例,就会最终导致央行发行货币的膨胀以及放弃了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 稳定物价。
在美国,从1791年到1931~1933年财政权和货币权力基本上遵照了上述责任的观点划分经历了一个和平时期。在美国历史上政府直接向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扩张本来是一个财政行为,而不是一个现在央行所惯常使用的货币政策行为。例如,修改前的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 规定了储备银行向成员银行贷款的权利,但是不允许这种贷款或者财政部的账户向非成员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提
#13 供。除联邦储备银行的成员银行以外,没有实体可以借款。正是如此,美联储在那一和平时期的资
产负债表总是出现盈余。
在1932年的总统选举中,鉴于来自1929年经济危机的压力,胡佛总统提出要改变先前美联储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间接关系(即储备银行可以借款给银行,但是只有这些银行才可以借款给非银行机构),而代之为一种更加直接的关系。在1932年夏,胡佛否决了!经济救援和建设 法案中建立一个重建金融公司(ReconstructionFinanceCorporation)来对个人直接提供贷款的方案。而是在!联邦储备法 中加入了第13条第3款,作为公路建设方案的一部分来减轻失业问题。该条款赋予了美联储在&非同寻常的紧急情况下 ,为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贷款。
而这一条款存在如此之多的限制条件以至于它没有在1932年为公众打开提供流动性的阀门。在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要5名成员投赞成票(当时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只有6名常任理事和2彭兴韵:&金融危机管理中的货币政策操作 美联储若干工具创新及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 ,载!金融研
究 2009年第4期。
#11 [美]纽曼等编,胡坚等译!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2卷)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4页。
#12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最后贷款人与金融稳定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3 美国!联邦储备法 1913年版,第13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