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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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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报、季报和年报要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逐步纳入自治区统计系统。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年终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形成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表彰与责任追究

为了确保本制度的全面实施,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自治区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之中。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分级考核。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由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各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自治区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由所在盟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考核重点是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连续性。自治区对盟市和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将采取平时掌握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的意见。盟市对所属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方式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情况通报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每月要与相关盟市、相关部门核对一次应急信息报告情况,年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进行通报,以推动全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年将对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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