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于移动式的消防炮灭火装置,因其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成套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因此可不按《规范》设计,但并不排除其参照《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可能性。
1.0.3 本条主要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大面积、大空间及群组设备等保护对象的区域性火灾的特点,合理地配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该系统的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本条是针对我国的某些已配置使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可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而制订的。例如,某些港口、码头等场所有可能在装卸油品、液化气、散装货物、集装箱等几种情况之间改变,亦可能混杂装卸。当改变其用途时,这些场所中的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危险性等随之改变,原配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水、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存贮量和消防泵组的规模等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应校核原设计、安装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适用性。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规范》只能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而且已在某些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分区应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2.1.9 本节内容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原则是:列入《规范》的术语是《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九条术语,具体说明详见各术语的定义。
2.2 符号
本节系根据本规范第4章系统设计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删去简单的、常规的计算公式与符号,列出了29个有关的流量参数、压力参数、射程参数、几何参数等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容可见本节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说明。
3 系统选择
3.0.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能扑灭被保护场所和被保护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例如,对A类火灾,若配置于粉炮系统,只能选用磷酸铵盐等A、B、C类干粉灭火剂,这是因为磷酸铵盐等于粉灭火剂不仅能扑灭B、C类火灾,而且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扑救B、C类火灾的干粉炮系统可选用碳酸氢钠等B、C类干粉灭火剂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两者均可使用。碳酸氢钠等干粉灭火剂只能扑灭B、C类火灾,不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
1 国内外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最常用的是泡沫炮系统,其灭火效果较佳,亦较为经济。泡沫炮系统也适用于扑救固体可燃物质火灾。泡沫灭火剂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