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
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
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
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
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
4.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4.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 消防炮布置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
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
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
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
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
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4.2.2
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
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
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
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
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
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
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4.3 水炮系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按产品
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
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