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Dp——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p0——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
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Q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p0——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
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
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
舱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
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
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
4.5 干粉炮系统
4.5.1 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
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4.5.2选取。
4.5.3 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
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
4.5.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4.5.5 干粉设计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
求,并不应小于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灭火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
为计算总量的1.2倍。
2 在停靠大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船的液化气码头装卸臂附近宜设置喷射量
不小于2000kg干粉的干粉炮系统。
4.5.6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5%的体积比,其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