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
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
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 60 周岁以
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
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
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
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
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
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