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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1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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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0年12月底的典当业概况,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实例分析、税审重点等内容。

1、营业税

计税依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咨询鉴定费收入等 税率: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第3条第一款:“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增值税

计税依据: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格)(不包括权利凭证、房产等) 税率: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2号第2条: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当期应交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 城建税税率:7%、5%、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4、所得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

补充说明:

1、有的文章写到典当行销售的绝当金银首饰应缴纳消费税,认为不恰当。因为消费税具有“征税环节单一性”的特点,如果进入2次流通领域不应重复征税。

2、若绝当物品为权利凭证,会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营业税: 计税依据:买卖价差 税率: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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