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0年12月底的典当业概况,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实例分析、税审重点等内容。
收入:
1、利息收入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2、综合费收入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4、咨询鉴定费收入等
成本:
典当行业成本支出构成: 1、业务及管理费 2、利息支出
3、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
九、典当行的会计核算
典当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为了适应其会计核算的需要,2005年商务部曾出台了《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详细规范了典当行业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办法、会计报表格式等。在该意见稿中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了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应收综合费 绝当物品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负债类: 应付绝当溢价 预收综合费 损益类: 综合费收入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