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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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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0年12月底的典当业概况,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实例分析、税审重点等内容。

二、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绝当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绝当物品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绝当物品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可收回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绝当物品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应付绝当溢价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时确认的应付未付的绝当溢价。

二、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应付未付的绝当溢价。

预收综合费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二、预收综合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综合费”等科目,贷记“综合费收入”科目。 (三)退还预收当户的综合费用时,按退还预收综合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综合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 二、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预收综合费”、“应收综合费”、“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实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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