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0年12月底的典当业概况,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实例分析、税审重点等内容。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若绝当物品为房产,会涉及房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十二、典当行的税审关注重点
1、通过绝当物品的盘点,发现是否有已变卖未入账的情况,是否有帐外经营典当业务的情况
2、当期的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是否按照当票的记载及时于每个月末确认,而不是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收入;是否存在企业收回质押贷款的日期,迟于利息收入截止日期,少记应记利息收入情况
3、如果“当物遗失、毁损的,应按照估价金额赔偿”,对于该部分赔偿是否进行了财产损失的税前鉴定
4、如果有集资吸储、同业拆借的行为,则违背了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其支付的利息支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第2条: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得在税前扣除
5、如果存在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的行为,则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的想关规定作出调整
6、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应付绝当溢价”未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