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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风险投资观(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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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权利,只有当原股东放弃购买时,才能够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其实,这个约定对于保护风险投资股权转让退出并无太大益处,因为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讲,如果不涉及控制权转移,并购交易将会较少发生,而较为普遍发生的是增资扩股。如果风险投资是小股东,当风险投资单方面提出增资扩股方案时,极有可能在股东会上遭到原创业股东反对,因此使方案无法实施。这里不仅仅有价格问题,还有原创业者对风险投资方介绍来的投资者的本能抵制问题。 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在投资协议中不仅要加入“一票否决权”条款,即约定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全票同意”才能通过,而且要加入有关资本运作的“一票决策权”,即有关增资扩股和IPO上市等有关事宜,风险投资必须有主导权,其它股东不得阻扰。为了落实风险投资的此项权利,必须设置有条件的“缩股条款”,即在创业股东不尊重风险投资的此项权利时,实施强制性地减少创业者股权比例。这似乎是不平等条约,在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严重控制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明智选择。

第二,联合投资。就风险投资的持股比例来说,仍然坚持国际上通行的分散投资和不做大股东的原则,就是单个风险投资机构持有项目企业的股权比例较小,创业者可以是第一大股东,但是所有联合投资的风险投资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的股份加在一起,应该处于控股地位。在联合投资的伙伴中,最好有国际和国内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或金融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做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安排,从而为根本上解决创业者“一股独大”和“信息屏蔽”问题,也为今后的兼并收购以及其他资本运作埋下伏笔。

风险投资行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合作多于竞争,而风险投资机构又常常具有地域分工,即所谓风险投资是“地头蛇”的行业。因此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可以同时入资,也可以有先有后,联合投资可以大家分摊成本、优化股权结构和降低投资风险。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通过增量资本投入,带动存量结构调整,即通过引入新的风险资本来扩大一些投资项目的资本规模,从而壮大企业的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应该是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共同面对的一个明智选择。

第三,链条式投资。从项目的产业背景看,要避免对单一技术或单一产品孤立地进行投资,而是注重产业链条的构造和相关市场的培育,沿着某一产业链条的有关派生产品和技术进行投资。在投资时要主动吸收有深厚技术背景和有实力的产业集团参与投资,同时吸收其他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共同投资,这样将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股东结构,容易发挥不同背景投资机构的资源互补作用,包括在技术支持、客户与市场资源以及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互补作用,从而降低项目生产经营的风险和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从产业链条角度看,通过建立各种专业孵化器,有助于早期科技成果的中试放大和孵化,也有助于风险投资机构抢占优质项目资源,能够起到整合“上游产业”的作用。就“下游产业”而言,通过战略性并购上市公司,构建风险投资自身的产业链条,即上市公司不断从资本市场融入资金,然后收购风险投资的优质项目,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和增值。应该说这一思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构造动态产业链条的同时,应该注意在投资板块内部进行纵向和横向战略整合,形成板块内部项目之间的有机联系,构造产品、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互补性,从而增加板块内部的凝聚力,并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规模投资。在过去的投资实践中,我们一直奉行规模投资和精品投资理念,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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