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dianda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
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调义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职能机构。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执行客体: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扫行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
移交执行: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申请执行:是指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实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手段。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从而终结了执行程序。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以此担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诸多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牵连管辖:是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