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甲方的权利
a.获取资产的收益;
b.监督乙方运作资产的情况;
c.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d.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e.本协议中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优先收回资产。
11.2 甲方的义务
a.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b.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费用;
c.承担亏损或者终止的法律责任。
第12条受托管理的解除和退任程序
12.1 委托解除
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a.因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而导致甲方的投资资金总额发生巨额亏损,且盈亏相抵后的亏损金额超过甲方当时实际缴付出资总额的20%时;判断是否构成上述情形的时候,依照本协议第13条约定的估值方法确定。
b.乙方未实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2.2 乙方的退任程序
a.甲方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及本委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提议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经甲方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进入交接程序;交接时,由甲方合伙人会议和为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成立交接委员会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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