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
第16条纠纷的解决
16.1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三十(3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16.2仲裁的书面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17条附则
17.1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7.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7.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托管银行【】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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