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解三有关房产权属规定的研究
得所有权。这条解释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
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这使得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得以明确,即仍归登记人。即使出资人为其子女,也无此房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作为债权处理,解决了实践中的一大问题
以上三条都充分体现和遵循了登记主义原则。法院将房屋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通常是出于维护登记公示的效力,尽量减少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节约国家行政管理资源,同时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避免给不动产物权交易带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四、对按揭房屋分割的特别探讨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按揭是指购房人将其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银行有权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按揭实质就是抵押贷款。由于近十年来我国房价一路飙升,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很难有能力一次性付全款购买自己的住房,所以以 “按揭” 方式购置商品房成为人们购买住房的主要方式。按揭房产分割之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问题。
此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