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东西方文化间美学价值交流的分析中能够学到些什么呢?首先,这种分析提供了以多元维度来理解文化的框架。这些维度包括联系特殊艺术实践并立足于审美价值的文化观念,比如古典雕塑或现代流行绘画艺术,古希腊和当代中国的民族文化。所有人因普遍人性而参与到全球性的世界文化。在这一多元的框架中,艺术有可能被视为交流和理解文化价值的重要手段或方法。发现异域文化中的艺术是在全球不同文化间建立交流的一种方法。脱离具体文化方式的艺术,建立在诸如认识和评价观念与情感表达等人类共同的能力之上。
其次,这一分析告诉我们艺术作品的身份并非静态或固定不变的。当一件艺术作品进入异域文化后,它的身份会因在不同文化框架下重新解读其在新环境中的价值而被改变。因此,古希腊的石雕在伦敦或北京展出,或者沃霍尔的《坎贝尔浓汤罐头》的画作在亚洲文化中出现,这两者或许都将给价值交流带来新的机遇。最后,当代中国艺术家在日益尝试融合东西方的视觉文化元素时,讨论关于艺术作品的文化身份问题必将有助于把这些新变化纳入思考的范围中。
沈剑辉:论艺术品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众所周知,艺术品拍卖是极具专业性质的一种拍卖形式,其拍出的价额之高,使得拍卖人作为中介得到的佣金也相当高,而《拍卖法》不仅未规定拍卖人对艺术品的保真义务,并为拍卖人设定了只要事先告知就可免责的规定,这使得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得到了过多的“特权”。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界定
瑕疵担保责任最初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拍卖人对其所拍的艺术品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和质量合格。这里的质量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艺术品的价值、效用和品质等无瑕疵。一方面,拍卖人应担保拍品的权利完整。《拍卖法》第6条、第58条之规定:委托人要对拍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无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拍卖人应担保拍品的质量合格。笔者在本文已经说过这里的“质量”应作广义理解,不是简单的《产品质量法》中质量的这一词义。首先,拍卖人首先应担保拍卖的艺术品为真。在艺术品拍卖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艺术品的真假问题,因为艺术品在估价时,其材质价格并不高,而最大的价值则体现在其蕴意上。例如,出自名家之笔或确属某个朝代,这些都会给艺术品带来成倍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