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出的分类。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享,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是债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典型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典型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典型的是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分类。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分类。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2.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财产予以扣压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分类 A.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B.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以下特征:A.普遍性与平等性,B.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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