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此案的公开审理,同时有公诉人代表,书记员及被告在场。
开庭后,首先由审判长对被告进行身份的确认,并询问被告此前有否受过法律处分,之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享有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由溧阳市检察院提起的起诉书,在此过程中,审判长与被告人进行事实的质问,同时,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此环节结束后,被告有权依据事实为自己进行辩解。
此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是否有检举揭发,被告提出有此情况但在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并未出示,为了了解事实,审判长让被告当庭叙述,最终公诉人解释并与审判长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在进行进一步的取证调查。
最后,公诉人代表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宣读了对被告李某成立盗窃罪的起诉书,并就其具体犯罪事实及其认罪态度等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审判长依据此次庭审情况向被告详细解释了量刑依据,并告知被告于判决宣判5日内送达法庭出具的正式的判决书,宣布休庭。 附录1、此案被告是有前科的。李某在2003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7年11月30日出狱。
2、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被告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其二,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三,被告人有申请法庭人员回避的权利;其四,被告人对公诉人向法庭出事的证物有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