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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4)

时间:2025-04-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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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窃取的财物总额累计达十万两千三百余元,已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成立,因此被告刑事责任成立,应以盗窃罪论处。

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而一般累犯是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被告2007年出狱,却于2009年再犯,其间小于5年的时限,故而属于累犯。依照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对于累犯应当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

² 但是被告在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基于对其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考虑,建议对被告处11年以上1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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