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 第十三条 其他:
1、 ;
2、 ;
3、 ;
4、 ;
5、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