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相应建成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作为
、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让公众能查询到提示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信息)警示信息(行政处
“罚信息及不良司法信息)和良好信息等,已经累计提供了信用查询3信用北京”网设 6亿户次.同时,
立了“质量信用”专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企业资质记录、良好记录、提示信息等进行公布.特别是对照前述质量诚信体系需要建立的信誉机制而言,依然存在明显不足,主要包括:
(一)理念存在偏差,信息共享、整合程度有限,公开披露的力度不足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组成部分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总体上看,我国质量诚信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并实际发挥作用,但从实践效果及理论上进行分析,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当前市场发育不成熟、质量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无论是质量诚信体系规则的制定、制度运行的监管,还是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社会质量意识的提升等,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质量诚信体系的实践也表明,政府重视、主导并建立相应体制、机制进行推动,是其建设、发展取得成效的最重要前提.但目前看来,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都主要围绕分类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来展开,未将建立信誉机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可以说普遍存在理念上的偏差,需要调整.
同时,我国质量监督实行的是分段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质量信息归集部门众多,涉及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卫生、环保、农业、海关、检验检疫等.目前,各监管部门对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有一定
①同时,的基础,但许多信息仍只能由监管部门自己专享,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仍然突出.即使某
些信息已经披露由各个监管部门共享,有相当部分也仍然保留在监管部门内部,不能由公众查询,大大影响了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这种情况主要是作为配套制度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如强制披露制度)对信用信息的针对性不强或模糊造成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立法或颁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信用信息传播的媒介体不发达目前,质量信用信息的披露途径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政府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消费者主动进行查询.对消费者而言,交易成本较高,且受制于社会大众信息接收路径依赖,这种披露往往成为无效传播.如果能通过更为简便的媒介体进行传播(如在商品或商品标签上披露信用等级或相关信息,选择与访问量大的门户网站、报刊进行质量信息发布合作,将监督抽查结果直接张贴于经营场所外
,等)则可大大加速信息的传播及扩展信息的影响范围,实质性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上述问题也和信用信息市场不发达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够成熟有关.如果市场上广泛存在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就可以更为有效地传播质量信用信息,形成有效的信誉传播机制.当缺乏质量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时,政府实际上就成为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其传播效果必然受限.
(三)针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的社会联动如果质量信用信息的利用不能形成对失信的约束与惩戒,市场经济将成为欺诈经济的代名词.目
“前的企业“失信成本”还不算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力远未体现充分;因此,将质量失信行为的
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应该说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惩戒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应该在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管部门建立,还应该与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系统形成有效联动.目前,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办[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2012219号)
(;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而中央八个部门近期会2013]17号)
“,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该备忘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并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此外还规定对失信的自然人,禁止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实施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
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①曾有文章指出,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0%以上集中在政府,)..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陈文玲,这种情况现在依然存在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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