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
①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
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借鉴上述做法,及时出台针对在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失信的惩戒性规定,并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譬如针对存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失信行为的企业,除了舆论谴责及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在政府采购、政府奖励及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定等多方面对其限制或禁止.(四)质量信用信息的利用不充分,质量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发育不足由于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程度和获取渠道有限,市场中众多的实际需求不能有效满足(如招标投
,标、融资信贷、扶持补贴等活动中需要大量产品与服务质量信用信息)而潜在需求也无法转化(企业要
证明自己的信用与未来的发展前景必须依赖信用评级,但目前缺少能被人广泛认同的评级机构,国际知
,名评级机构因数据等原因在我国的服务也不算发达)这导致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如质量信用评价机构)
成长空间有限,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均存在不足,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还有相当距离.另外,对于若干征信业务,如信息采集,在政策上比较模糊,开展这样的业务还存在政策风险.总体而言,我国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的发展历史短、市场成熟度比较差,服务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还没有充分体现.和国外的知名企业相比,服务企业尚未形成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信用产品的开发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客户群体较小.这些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合: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交换、使用,需要法律来明确范围和界限,形成规则和机制;征信、担保、评级等信用服务企业本身的信用情况,需要法律来规范和监管;质量信用信息失信记录的保留与取消、失信惩戒的规定与执行,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发和使用,也都需要法律的明示.
三、以法制为基础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如前所述,社会信任以及与其关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交易发生和持续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
.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任、国却存在严重的“社会信任短缺”商业信誉及市场发展之间存在动态互动
关系,因此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来重建商业信用及社会信任,是让大众对未来中国的市场化充满信心的必然选择.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不足,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各方面入手,努力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一)重塑理念,以形成质量信誉机制而不仅是增加质量信用监管工具为目标,进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在于让信誉机制发生作用,降低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中质量信息的收集成本,使市场主体在自利博弈下,把维护信用作为自利最大化的选择,进而强化市场的自律自治能力.如果市场无法有效地进行自律自治,监管将难以走出事件驱动性模式.因此,监管他律的有效性根植于市场的自律自治能力,市场自律自治有助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进而形成监管他律与市场自律自治分工合作、功能互补并相得益彰的市场秩序.因此,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将主要目标确定为促进质量信誉机制的形成,有效培育基于自律自治的市场信用.为此,政府部门推行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并不是简单地为方便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或提升监管效率而进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相应地,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更新理念,注重降低质量信用信息利用人的交易成本(主要指降低信息
,收集成本、信息利用和传播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扩大质量信息的采集渠道(除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产生
,的质量信用信息外,可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产生的合法质量信用信息纳入)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快速归
集、共享及传递的有效机制,尽可能通过更为简便、有效的媒介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知晓这些质量信用信息并让这些信息成为实际影响消费者进行市场选择的重要依据.
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涉及面宽,如完善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公开制度(涉及质量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强
、制披露、信息共享、信息发布和传播等)商品的标识标示制度、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等.(二)充分发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激励功能,将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落在实处除了建立起信誉机制让市场来发挥奖励守信、惩戒失信这一基本功能(即优胜劣汰)外,质量诚信体
42 ,://////_1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等部门将联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①«httwww.court.ov.cnxwzxw201401t2014011791681.htm.p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