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制订今后的防范措施。
7.6.3 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
过;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不放过;当事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7.7 消防管理制度
7.7.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
7.7.2
7.7.3
7.7.4
7.7.5
7.7.6
7.8
7.8.1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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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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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7.8.8
7.8.9
7.8.10
消防工作方针,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提高本单位广大职工、及民工的防火警惕性和责任感,推动群众性防火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易燃、易爆品要分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保管、使用人员要进行专业训练,否则不准上岗。库房离周围建筑物要按规定留出足够的距离,并要设臵明显的防火标志及大幅防火标语,配备有效地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要布局合理,配备齐全,专人管理,专项使用,经常检验消防器材的完好状况,及时更换和维修。 施工用火要严格控制火源,确需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批准动火证”,由主管安全员签字批准后,派专人监督实施。 凡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搭设的临时工程,特别是临时工棚,都要配备足够消防设备。生产用电,必须由电工按规定安装,严禁乱拉电线、私接电源。 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9),奋力抢救,认真追查处理。 消防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为落实项目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体施工人员消防意识,彻底改善并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达到人人讲安全、重安全、抓安全的目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管理,遵守项目制订的有关安全、消防及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处以50-500 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佩带胸卡,否则将其驱出现场并处以50-500 元罚款。 工长不进行安全交底,班组长不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将分别对工长和班组长处以100-500 元罚款。 上班穿拖鞋、高跟鞋,洒后作业,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将处以50-300元罚款。 无证操作、违章操作机电设备处100-500 元罚款。 高处作业向下抛掷物料处以500-1000 元罚款。 擅自拆卸安全网、拦、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处以 100-500 元罚款。 在施工现场吸咽,未经允许动明火(包括:电焊、气割、切割机、防水喷灯等有明火及火花产生的机械施工),处以100-500 元罚款。 电焊、气割后未按要求及时切断电源、气源,未按要求及时清除消防隐患。处以1000-3000 元罚款。 对工长违章指挥处以100-500 元罚款。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0 元—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