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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生产运行规程(17)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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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生产运行规程

2.4 氯库环境温度应保证在6℃~35℃之间。

2.5 正确使用各类配件,严禁使用替代品。

3、加氯间安全运行规定:

3.1 必须严格遵守《氯气安全规程》、《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供水企业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3.2 严禁无证操作,违章操作,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

3.3 定期检查加氯间应急工器具和日常专用器具,确保工器具和检测设备的齐全、完好。

3.4 加氯车间内空气中氯气含量达到0.5ppm时自动报警,并应启动轴流风机,氯气余量达到1ppm时,应启动泄漏吸收中和装置。

3.5 氯瓶必须按规定放置于托架上,正确悬挂标识标志,并分区放置。

3.6 氯瓶库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3.7 进库氯瓶应仔细检查,坚决拒收质量较差氯瓶,如钢瓶检验即将到期,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阀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阀防护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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