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新闻学院传播方向博士考试专题
公民社会从他们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形成、发展和运用的原则、规范、章程、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以此影响推进互联网的使用。
3.中国目前的网络监管实践,看起来符合联合国有关网络治理的一般框架:政府机构、网络运营商和网民们各司其责,各负其职;强调法制,强调依法监管,强调道德自律和社会责任等等。“治理”一词在中国当下政治实践中越来越多蕴含着“驾驭”、“支配”和“控制”的意义。在词义上“网络监管”意味着自上而下的程序,必然涉及对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划分界定。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尽管保留着“政府/私营机构/网民群体”这样的三方构架,却同联合国网络治理工作组提出的三方构架截然不同,共享共治的基本精神与“监管被监管”的二元分离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照。当网络运营商和网民被定义为被监管方而剥夺了互联网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之后,中国互联网监管模式里只剩下政府机构一家来制定政策,建立规则,设定议程,指涉问题并实施裁决。1996年至今,网络监管涉及到包括中宣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安全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在内的14个政府部门,已发布近50部法律法规。建立了全世界最充分最完善的网络监管和网络规章制度。”然而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法规没经过较大范围的社会讨论,仅在行政部门的“办公会议”通过。一些法规的条款之间完全重复,表达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
4. 互联网治理与监管的差异,表现出中国话语与国际话语的错位: (1)在模式上,监管反映出政府监督功能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强化,是自上而下的、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而治理则建立在多主体管理架构之上; (2)在理念上,中国学者更强调通过政府监管来净化网络环境和网络舆论,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终极目标是还原互联网的民主属性,形成自觉、自主、自治的网络舆论平台; (3)在实践上,网络监管倾向于通过强制性内容审查与过滤“防患于未然”,治理强调在自发式、自律性的网络环境中多种意见的交流与碰撞。在突显中国特色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舆论导向折射出我国网络治理的特性与不足,从“监管”到“治理”需要从治理主体到治理模式的全面革新,从而让网络舆论发挥出最积极有力的作用。
5.网络治理建议:
1)政府从监管走向治理, 监督而非监控,最少侵犯公民权利.A.谨慎立法,首先选择适用现有法律,继而再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修订现有法律或重新立法。许多“线下”法律同样适用于“线上”。立法时须广泛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完善相关的程序、机制[审查分级]以及专门的法律法规,打击互联网犯罪。执法须遵循正当程序,如网吧监控实名登记,向谁登记,谁有权获得登记资料 B.政府不是互联网的唯一的管理者,还赋予互联网中的受益者以一定的管理责任,如政府主管部门拥有互联网管理责任,接入服务商对内容提供商有一定管理职责,内容提供商对网站内容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网民要对其所发布的网络言论负责,不履行职责的将会受到违法的指控和制裁。最大的好处是分散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使管理力量最大化,管理痕迹最小化。
C.对自身的治理,信息及时公开,透明,进行网络舆论引导。D.强调国际协调合作,联合行动。E.技术(安全技术的研发,快捷方便有效),行政(约束力小,随意性强,监管部门多,职责不清,协调成本高),和法律(强制性强,不易随形势,环境变化而变通)手段相协调。
2)加强自律机制的建立,倡导互联网行业自律和协调, 各种专业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公约等共同认可的条文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使互联网行业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健康发展。预防多于惩治。加强公共教育[学校家长的角色承担必不可少],提高网民素养和自律能力,远离网络暴力,不做网络暴民,文明上网;
3)借鉴外国的治理方法,如美国, 对不同信息会有不同的审查要求,最重要是保证网民个人隐私类信息。加强技术手段管理[网络过滤技术等],完善相关的程序、机制[审查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