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⑴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⑵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⑶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⑴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⑵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⑶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⑷ 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⑸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⑹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⑺不接受全权委托。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做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十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证证券账户。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自然人证券账户{A字头}、一般机构证券账户{B字头}、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D字头}等】、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境内{C90}、境外{C99}】、证券投资基金账户{F字头}和其他账户等。
{字头指沪市}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