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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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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借鉴美国夹层融资的运作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本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完善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的建议。

一、房地产夹层融资概述

(一)夹层融资的概念和特征

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一种融资方式,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融资交易结构。Mezzanine来源于拉丁语的medianus,意思是“中间”。《路透金融词典》对夹层融资的解释是,夹层融资是指一种性质介于优先级债务(Senior Debt)与股本之间的资本融资方式,其收益率高于优先级债务,但长期收益率低于股本。这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具体条款可根据双方的需要协商订立。 我国台湾学者谢剑平在《现代投资银行》一书中则将Mezzanine Financing翻译为双重特性融资。 从夹层资金提供者的角度,夹层融资是一种具有股权性质特点的次级债权,夹层债权人虽然位列股东之前,却次于优先债权人,作为这种风险的交换,这种债权总是伴随相应的认股权证(Warrant) ,债权人可依据事先约定的期限或触发条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或者将债权转换成股权。

将夹层融资应用于房地产业 ,称其为房地产夹层融资。房地产行业广泛运用夹层融资,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同时又与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和夹层融资特征密不可分。房地产夹层融资以债务人持有的股权利益作为担保,这点与次级抵押债以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不同。通过这种方式融资,相对于次级抵押债融资,抵押借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更大的灵活性。

夹层融资作为一种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其功能主要在于弥补权益资本和优先抵押债之间的融资缺口,其收益也介于二者之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夹层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夹层融资的风险介于优先债权和股本之间

由于在夹层融资中,夹层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是被其持股的企业(Property Owner)的所有者权益,因而对夹层资本的提供者而言,其债务清偿顺序要后于直接以不动产作抵押的优先级抵押债务,但优先于股本,并且当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企业股东。

其次,夹层融资方式的运用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作为介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夹层融资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协议,进行灵活的债权和股权特征的安排,产生多种组合。比如,有些夹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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