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
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
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
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
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
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
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
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
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
1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6、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