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
进行自行申报,并进行公告。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不得转授他人,通过发行方式获得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
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的尚未授予的激励股份不得授予,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前述事项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因公司或相
关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
2、公司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股票情况;
3、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
其已获授股票的相关处理措施;
4、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的定价依据对拟注销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
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中未能对拟注销股份回购定价依据等事项予以明确
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将该次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如需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应根据《公司法》第178
条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上市公司刊登注销公告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注销已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集中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应提交
如下资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表》
(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