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
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4、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调整
情况;授予股份的性质,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和购买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
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
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
5、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各相关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7、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8、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9、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0、独立董事意见;
11、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
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公告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后,可向本所申请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授予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
请表》(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