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的公告;
3、监事会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该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审议,
并对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
5、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6、律师关于本次注销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
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7、审计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8、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事项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
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
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定价依据、占总股本
的比例(如适用)等;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适用);
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持续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所获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适用的主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业务规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