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已
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等;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如以向激励对象发
行股份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在验资报告中还需说明对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意见;
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7、独立董事意见;
8、法律意见书;
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10、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审核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
记手续。
上市公司在办理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票授予
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授予股份限售
期的安排;
3、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如有);
4、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等(如有);
5、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如有);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激励股票授予完成后还应按照《深